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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浙江省生育津贴发放新规详解如下:
一、新规背景
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育政策的调整,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,浙江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对生育津贴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。
二、新规主要内容
1.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
根据新规,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将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60%计算。生育津贴发放期限为:
(1)正常生育:产假期间,按月发放生育津贴。
(2)难产:增加产假30天,按月发放生育津贴。
(3)多胞胎生育: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,按月发放生育津贴。
2.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
生育津贴发放时间调整为从职工生育之日起计算,至产假结束之日止。
3. 生育津贴发放渠道
生育津贴发放渠道保持不变,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给职工。
4. 生育津贴发放对象
生育津贴发放对象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,包括生育、流产、引产等情况。
三、新规实施时间
新规自2025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。
四、新规解读
1. 提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
新规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提高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60%,有利于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。
2. 延长举报 -
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《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》,7月1日起施行。
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
各市医疗保障局:
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,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,现就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、民办非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,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,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,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,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,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。
二、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,仍按原渠道发放。其他未尽事宜,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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